辽宁男子杀害二婚妻子及孩子自首是否可以轻判?
时间:2023-07-20  浏览次数:663

  辽宁某地发生了一起凶杀案,男子李某胜将他的二婚妻子、丈母娘和13岁的孩子杀害,李某胜已投案自首,在公安机关抓捕现场,李某胜的母亲紧紧地抱着他,悲痛欲绝,该场面令人动容,李某胜和他妻子都是二婚,在案发前,李某胜花了二十多万元帮他妻子偿还房贷和支付装修费用,并支付了十五万元彩礼,在房子装修后不久,妻子提出离婚,并将李某胜赶出家门。据知情人透露,李某胜的妻子会拿钱给前夫,还和其他男性有暧昧关系,李某胜一气之下,将妻子、丈母娘和13岁的孩子杀害。本文分析一下,李某胜是否可以获得轻判?

  李某胜杀害三人,这种判死刑几乎没有悬念,问题是,他有几个从轻处罚的情节,例如自首、被害人过错等,是否能让他逃过一死?

  首先,他具有自首情节,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次,本案是家庭纠纷,根据规定,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而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有过错引发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最后,如果李某胜有抑郁症之类的精神疾病,是可以从轻处罚的,

  如果李某胜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是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检察官、法官都没有办法判断被告人是否存在精神病,因此,都会根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认定被告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案例一:王某与三名被害人是某社会综合福利中心院民,在2012年某一天,王某将三人杀害,一审法院判决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法院判决王某死缓。这起案件性质也比较恶劣,为什么被告会判死缓呢?主要是在二审时,王某要求做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是,王某是“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法律能力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另外,王某认罪悔罪,取得被害方谅解。这一份司法鉴定报告,救了王某一命。对于这种恶性的杀人案件,还是建议做一下司法鉴定。

  案例二:被告人张某酒后驾车,因会车琐事与他人发生争吵。张某手持跳刀,朝被害人以及围观的人群捅刺,跳刀被抢走后,又拿一把武士刀乱砍,最终造成2人死亡,多人受伤的结果。一审判决张某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张某死缓。二审认为张某有自首情节,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最重要的是,被害人的家庭出具了谅解书。这个案件死亡2人伤多人,就性质来讲,比起张扣扣案件有过之而不及,但最终张某还是保住了自己的性命。

  案例三:朱某与甲、乙有积怨,在某一天杀死了甲、甲的妻子与乙的妻子,一共三人,注意一下,甲的妻子和乙的妻子,与朱某并没有仇怨。这个案件中,法院认为朱某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被害人又没有过错,应当严惩。但是,司法鉴定救了朱某一命,鉴定结果认为,朱某在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据报道,男方为了女方花了很多钱,女方还起诉离婚,并与其他男人暧昧不清,这才让男方将女方三人杀害,男方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拿回这些钱。

  关于彩礼问题,根据规定,以下情形女方需要返还彩礼: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男方还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房屋,可以请求分割,即使该房屋是婚前购买,男方也可以主张分割在此期间偿还的房贷,还有装修的款项也可以分割,装修款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残值。

  杨律师猜测,男方杀人的动机并不是因为钱,而是因为女方不忠诚,钱是小事,男人一旦被绿,这个坎就很难过去。

  李某胜作为本案的主角,在这个案件中,他有着复杂的情感,放过与伤害、自首与逃亡、团聚与离别,这些天,他经历的这一切,相信只有他自己才能体会。杨律师从情感角度进行了分析:

  1、李某胜的愤怒和背叛:他可能感受到了极大的愤怒和背叛,在婚姻中他投入了巨大的金钱和情感,然而却发现妻子有可能的出轨行为,甚至把他的钱给了前夫。这种背叛感可能导致他的愤怒失控,使他选择了复仇的道路。

  2、痛苦和悔恨:在犯罪后,李某胜选择投案自首,他可能有首深深的痛苦和悔恨,他可能在此时更深刻地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结果。

  3、母亲的悲痛与不舍:李某胜的母亲在公安机关的抓捕现场紧紧抱着他,这一个拥抱包含着太多的情感,惋惜、悲痛、自责、愤怒。他们下一次相见,可能是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时候,又或者,以后都可能不能再见。

  不管怎么样,杀人是一个极其严重的罪行,有任何理由都不能被原谅,想想被杀害的三人,即使李某胜的妻子该死,也轮不到你痛下杀手,还有,那名13岁的孩子是无辜的,他本来有着美好的未来,他以后还会组建家庭,但是,这一切都因为李某胜的不理智而烟消云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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