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条法司刘晓洪:《支付机构监管条例》“管合法更要管非法”
时间:2024-04-30  浏览次数:663

  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负责人刘晓洪在国新办举行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在回答记者有关“《条例》在准入许可和退出机制上有哪些突出举措?对防范风险有何意义?”时表示,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思维,将支付机构全链条、全周期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条例》第二章对支付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进行了专章规定。

  一是坚持持牌经营,严格准入门槛。《条例》将现行的业务持牌变为机构持牌,按照“先证后照”原则实施准入管理。明确支付机构在设立时注册资本、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场所、安全保障措施、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的要求,适当提高注册资本准入门槛,明确最低限额为1亿元,且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二是重大事项变更纳入行政许可。在过去监管中,发现有的支付机构通过变更重大事项来规避监管,为堵塞监管漏洞,《条例》明确支付机构变更名称、注册资本、业务类型或者经营地域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住所,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合并或者分立等,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三是完善支付机构退出机制。2016年以来,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引导部分高风险机构退出市场。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条例》明确支付机构退出情形和程序,同时提出退出要按照规定制定切实保障用户资金和信息安全方案,实现有序退出。

  四是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力度。按照“管合法更要管非法”要求,《条例》明确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设立支付机构、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应当予以取缔。同时,对有关违反行政许可管理的行为,根据情形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限制部分支付业务、吊销支付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加大违法成本。

  深圳市宇通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28区宝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园C座606




上一篇:一季度券商私募资管规模回升至535万亿元   下一篇:“五一”期间车驾管服务“不打烊”这些地方可现场办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