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采取有效措施核查高管人员兼职行为,且在核查出高管人员兼职后,未及时报告高管人员兼职情况;非特殊情况下由副总经理代履行分支机构负责人职责;
你作为公司首席风险官,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