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