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履行气象部门防雷减灾的组织及升放气球活动管理职责,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要求,现就加强2023年度防雷和升放气球安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各雷电防护装置的使用、维护和产权单位要牢固树立防雷安全意识,切实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健全防雷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防雷安全管理人员,制定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做好防雷应急演练;定期委托具有相应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信用良好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实施检测,并组织做好本单位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
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场所设施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设施和场所雷电防护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从事升放气球活动,须由依法取得升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在许可机构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并应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严禁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及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批违规开展升放气球活动。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防雷和升放气球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压紧压实防雷和升放气球安全管理责任,认真做好防雷和升放气球安全工作。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必须依法持有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严禁挂靠、出借资质或无资质、超资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各项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规范检测流程,落实技术要求,确保服务质量;对于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防雷装置,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书面的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应依据整改意见,及时落实整改,消除防雷安全隐患。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的,检测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检测活动进行记录,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平台,主动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管。
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将适时联合相关管理部门组织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以及升放气球活动现场开展执法检查,重点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中弄虚作假以及无资质或超资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拒不落实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无资质或未经审批开展升放气球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