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好朋友笑笑遇到了烦心事,她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却说效益不好,不想续签,让笑笑尽快收拾东西走人。这年头找工作可不太容易,可是笑笑又没有其他办法,就跑过来问我,公司的做法合法吗?像她这种情况有没有经济补偿?听说补偿金分为N、N+1、2N好几种,她应该享受哪一种呢?
很显然,公司以笑笑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固然可以,但是由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是公司提出的,所以,公司应该向笑笑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劳动合同期满导致合同终止(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
(五)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导致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协议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