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公职人员,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党员干部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就意味着已经违反了诚实守信的社会美德。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对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